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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开远阿拉伯语中等专业学校
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总 则
为树立良好的校风,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以便保质保量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教育行政法规,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教学部分
第一条 对于经常性无故迟到、早退的学生,应及时查清原因,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后不改正者,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处分。
第二条 对一学期累计旷课达6课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12课时者,给予记大过处分,累计旷课达18课时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每三个课时的请假,计为一次旷课;每四次迟到或者早退,计为一次旷课。其处罚情况按本条例第二条执行。
第四条 对于考试作弊者,除按《监考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应取消评选本学期优秀学生及奖学金的资格。
第五条 未经学校同意擅自不参加一门课程考试的学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不参加两门以上课程考试的学生,或者故意递交白卷的学生,给予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六条 学校不实行补考,对于未参加考试的学生的成绩,一律按零分计算。
第七条 上课时一律禁止接待客人、接听电话,吃饮东西,如有违反者,任课老师可以取消其上课资格,学校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第二章 宗教部分
第八条 必须严格遵守伊斯兰教所规定的日常宗教功修。按时参加集体礼拜,对长期赶拜的学生,经批评教育后仍然不悔改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无故撇拜一次者,查清事实后,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凡发现有吸烟、饮酒等严重违反伊斯兰教法者,一经核实,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凡发现有偷盗等严重违法行为者,一经核实,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凡不假外出,在校外投宿者,视其情节给予记大过、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在校外出入影院、歌舞厅、酒吧、网吧等不良场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大过、开除学籍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擅自观看和欣赏黄色淫秽音像制品,阅览黄色书刊、画报者,按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大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有意在校内散布违反古兰、圣训精神和伊斯兰信仰的、有损学校声誉的言论,一经核实,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三章 其他部分
第十四条 对于有意破坏公共财物者,除给予记大过处分外,还应照价赔偿被损坏的财物。
第十五条 对于不爱惜食物擅自乱倒剩饭者;严重浪费水、电者;不讲究个人卫生,并无故不参加集体劳动者;在宿舍、教室等公共设施的墙壁上乱涂乱画者,一经发现核实,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大过处分,必要时可开除其学籍。
第十六条 对出言不逊,不尊敬师长,礼拜、上课或外出时衣冠不整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七条 在校期间,男、女生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准随意接触或结伴外出;不准谈情说爱,一经发现核实,视其情节给予开除学籍留校查看或立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八条 无论在校内还是校外,随意侮辱他人人格,挑拨是非者,有打架斗殴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开除学籍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晚上不按时返校擅自翻门翻墙进入者,给予记大过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入学满两周(14天)之后,不管以任何理由自行退学的,其学费不予退还,只退还剩余的生活费、班费。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校规校纪,被学校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的,其学费不予退还;只退还剩余的生活费、班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其错误性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六种: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勒令退学;⑤留校察看;⑥开除学籍。
第二十三条 各种处分的适用原则: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适用于错误较轻、影响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二)记过处分适用于错误较重,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和较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三)留校察看处分适用于错误严重,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一般为30天以上、半年以下,留校察看期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表现和先进事迹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仍不悔改的或在留校察看期内有新的违纪行为,应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留校察看期满后,在学校以书面形式还未作出撤消原处分决定之前,留校察看处分继续生效。 (四)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适用于错误极为严重、影响恶劣,适成极为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校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修订前颁布的《学生违纪处罚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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