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儿童人权伊斯兰保护法
|
|
文章来源:Islam Online
文章编辑:伊光编译 添加时间:2003-8-11
|
|
|
|
|

埃及世界穆斯林宣教与救济总会(IWCDR)妇女与儿童委员会制定了《儿童人权伊斯兰保护法》正式文件﹐并且获得了艾资哈尔大学伊斯兰法学研究所的审定和批准。
这个世界儿童人权保护法文件是针对联合国的儿童保护法的严重缺点提出的﹐阐明了伊斯兰法制的观点和立场﹐对联合国文件的批评和补充。
这个文件共137页﹐详列33个条款﹐确定了对穆斯林儿童的关怀﹑基本人权﹑社会地位和合理教养的法律依据。 文件根据伊斯兰的法制特别强调家庭和父母对儿女教养的责任﹐批判西方世界正在面临着的家庭破裂的危机﹐使儿童遭到遗弃和孤独﹐无家可归﹐而伊斯兰的基本思想是﹕“家庭是儿童的第一学校﹐承担起对儿童思想﹑精神﹑道德和宗教的教育责任。” 文件指出﹐为了保护儿童﹐就必须保护母亲的权利和家庭的完整﹐然后才有“儿童的生存和成长的保障”。
社会的责任是保障儿童的安全﹑健康﹑饮食和营养﹐“社会应当制止堕胎﹐应对父母进行爱护生命的教育”﹐因为儿童的人权从母胎中就开始了。 社会也有重大的责任保护儿童人格﹑尊严﹑民族文化和宗教信仰的权利。
文件指责西方文化的腐败﹐造成儿童出身后由于父母经常轻易婚变而无所适从﹐社会应当保障儿童的家系和血统的权利。 文件说﹕“每个儿童都应有明确的家系归属”﹐而不应当发生因为婚姻混乱而造成的乱伦现象﹐例如女孩受到继父或养父的奸污﹐同父或母的兄妹发生性关系。
文件说﹕“过继收养在伊斯兰法制中是不许可的行为﹐社会有责任向弱势的儿童提供衣食﹑安全和教育﹐如孤儿和残障儿童﹑家庭贫困缺衣少食的儿童。” 儿童不应当因为父母的处境而受到虐待和暴力﹐家庭﹑社会﹑学校和教养所都有保护儿童人权的法律职责。
文件指出﹐西方社会鼓励儿童向法庭控告父母的行为不符合伊斯兰的道义。 “儿童有表达自己意见和意愿的权利﹐但是任何人在向他们解说和提供信息时﹐不许可违背他们的传统习惯﹑民族感情和宗教信仰。” 文件要求所有国家的政府﹐在任何困难的情况下﹐应以保护儿童为主要使命﹐如灾荒﹑战争﹑民族纠纷﹔在儿童成年之前﹐政府要保证他们得到充份的营养和健康的生活环境。
在8月3日星期日﹐艾资哈尔大学法学院举行记者招待会时﹐IWCDR发言人阿里‧戈玛尔博士说﹐这个儿童人权伊斯兰法是针对联合国的儿童人权保护法的错误而制定的﹐因为联合国的文件是根据西方社会的现时文化现象﹐在儿童人权问题上违背了基本人性的原则﹐例如两性关系﹑婚姻﹑堕胎﹑宗教歧视﹑社会福利等﹐与穆斯林国家实行的伊斯兰法制背道而驰。 麦地那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马哲恩‧莫塔卡纳博士说﹐由于受到西方文化的侵蚀﹐许多伊斯兰国家也在模仿西方的制度﹐剥夺伊斯兰赋予儿童的许多基本人权。 他说﹕“在阿拉伯国家﹐西方国家干涉穆斯林的教育﹐强加给学校的许多教学思想背叛了伊斯兰的原则。”
这个文件由世界著名的伊斯兰法学专家们起草﹐并且经过各国伊斯兰法制委员会专家的审核﹐其内容的伊斯兰合法性不容质疑。
|
|
|
|
|
[大
中
小]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