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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法

文章来源:互联网络 文章编辑:admin 添加时间:2003-3-20

    伊斯兰教法有关穆斯林宗教、社会、家庭和个人生活等方面的行为法规。亦称为穆斯林法或教法。它是在《古兰经》和圣训的有关内容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形成于7-9世纪。在中世纪政法合一的伊斯兰国家中,它起着国法和指导社会生活的作用。以后,随各伊斯兰国家封建体制的瓦解和社会的变革,在多数伊斯兰国家,伊斯兰教法中有关社会间题的内容,有的已适应时代的需要而变化,有的已逐渐为现代法律所代替。


  伊斯兰教法的来源
  

  《古兰经》——除制定宗教礼仪,规定穆斯林的义务外,还对杀人抵偿、战争、战俘、饮食、婚姻、借贷、释奴、财产继承以及道德规范等都作了原则规定,由于《古兰经》被认为是安拉的启示,其规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被公认为伊斯兰教法的主要来源,其律例明文和思想是教法学者推演法例的首要依据。
  

  圣训——穆罕默德的言行和他所默认的门弟子言行的总称,是对《古兰经》有关律例的原则规定的解释和补充。因此,绝大多数教派都将公认的圣训作为仅次于《古兰经》的立法依据之一。
   

  模拟——随着伊斯兰教的广泛传播和阿拉伯帝国疆域的迅速扩大,经、训明文规定的律例,已不能完全解决穆斯林社会政治、经济、宗教等方面出现的新问题,于是,教法主持者(包括教法学者和司法者)对所遇到的新问题,首先根据经、训原则进行处理,在找不到合适的经、训依据时,便把所遇到的问题同经、训中与其相类似的条文或案例加以比较,进行逻辑推论,制定新的法例,称为“模拟”。
  

  公议——又译“签议”,原指伊斯兰社会全体一致同意的意见。早期的公议一般是指哈里发处理案件、解决重大问题时,通过集体协商所作出的决议,后来发展为将教法学家根据经、训精神创制律例时的一致意见,也称为公议。各教派对公议的含义和参与公议的人的资格虽有各种不同见解,但多数派别认为公议也是制订法例的一项依据。什叶派中的十二伊玛目派、伊斯玛仪派等认为先知之后,伊玛目的裁决高于一切,不承认其它人的公议。认为在最后一位伊玛目隐遁后,教法学会则可依据经、训和伊玛目的言论解释和创制新的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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