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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法的产生与发展历程

文章来源:互联网络 文章编辑:admin 添加时间:2003-3-20

    在伊斯兰学术界,通常把对伊斯兰教法的探讨、研究分为“伊斯兰古典法系理论”和“伊斯兰近现代法系理论”。 可见其内容的发展与充实是随时供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地得以完善的。 伊斯兰法学也和其它任何学科一样经历了一个由简到繁不断发展的历程。

  
  先知时期的教法 

  
  伊斯兰教法有诸多相辅相成的立法渊源,在先知穆罕默德时期,教法───尤其是有关人们社会行为的教法律例在依靠天启的同时,很大程度上也是先后按天启的精神并根据阿拉伯社会的实际陆续加以明确制定的,基本形式表现为《古兰经》立法。 先知时期,是伊斯兰教初传时期,教法的实施往往依循人们对《古兰经》有关规定的理解程度和对先知本人教诲、言谈的接受能力而定,因而该时期的教法是务实的。圣门弟子买斯欧德曾说:“当时,我们每次学习《古兰经》文不超过10节,以便我们能够明其意并付诸于行动”。

  
  先知时期的教法大部以《古兰经》经文的形式发布,所以其内容比较具体,形式精练单一尚未形成体系。 由于先知时期的教法概括性很强,作为真主的使者,先知承担着详其概要,明其主旨的重任。 就《古兰经》启示本身而论,相继降示的经文包括宗教信仰、教法律例和道德修养等内容,先知都逐一解释和阐述。 如《古兰经》中只命令礼拜,却未明确拜功的时限、拜次和拜的方式,为了解惑释疑,《圣训》予以明确的解释和说明,先知身体力行带领穆斯林礼拜; 《古兰经》只规定斋月,《圣训》则进一步确定斋月以阴历计算,并制定了从黎明到日落的出入斋原则; 《古兰从》仅规定天课与朝觐的主命性质,并未详尽其条件、要素,《圣训》则予以补充,明析了朝觐的种类、方式、程度、各项要素及禁止事项。

  
  先知时期的教法有别于以后各时期教法的特征,具体表现在:

  
  1.先知时期的教法完全依据《古兰经》和《圣训》。 《古兰经》对一些教法问题作了原则规定,穆圣本人则通过精湛的言论和行为,对有关教法问题加以诠释和传播。所以该时期绝少对某一教法问题产生分歧。

  
  2.这一时期教法领域尚无纯理论性的研究,而有对一些实际问题的原则规定和具体处理,所以该时期的教法是务实性的实践过程。

  

  3.在先知归真前教法就已确定了某些基本原理和准则,担并未给后人留下分门别类的成套教法体系,而是留下了创制教法律例的基本原理和原则。 如《艾布‧达乌德圣训集》中传述:当先知派门弟子穆阿兹去也门为法官时,先知问他:“你凭什?判断?”答:“凭安拉的经典”。 又问:“如果经典中没有时,你凭什?判断?”答:“凭安拉的使者的圣训”。 再问:“如果圣训中也没有时,你凭什?判断?”答:“凭我自己的见解”。 这就说明:先知曾向圣门弟子及后人昭示了伊斯兰教的立法奥理,教导门弟子及后人应随时随地依据经、训和有利于人类的原则方法去推演、创制教法律例。

  

  4.先知时期的立法程序体现在立法的时空和方式两方面的循序渐进。 《古兰经》和《圣训》是先知时期教法形成的主要渊源。这也成为以后教法学家创制教法推演、解释教法的根据。

  
  《古兰经》中有关拜功类教法经文约有140节;有关家庭关系的教法经文〈离婚、继承、遗嘱、禁忌等〉约70节;有关社交和经贸来往的经文(买卖、租借、抵押、合伙、贸易、债务等)约有70节;有关刑事诉讼的经文约有30节;有关判决、公证的经文约20节…。

  
  《圣训》中有大量关于教法内容的箴言,它对伊斯兰教的继续发展和完善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

  
  圣门弟子时期的教法 

  
  圣门弟子,再传弟子时期从公元632年至749年。

  
  第一阶级时期,从艾布‧伯克尔担任哈里发至阿里之子哈桑退位。

  
  圣门弟子时期创制教法律例的方法首先从《古兰经》中得到相应的证据,便依经判决;否则求助于圣训。假若经、训中找不到相应的证据时,则依靠圣门弟子的传述,或将有资格、见多识广的得集中起来共同协商,形成集体的意见,作为判断的依据。

  
  圣门弟子时期,在教法方面开始出现分歧,体现在:

  
  1.对《古兰经》经文语言的理解不同。

  
  由于有些经文的降示背景、降示原因,有的圣门弟子理解不一,从而导致了异议。

  
  2.《圣训》的分歧。 《圣训》是先知在二十三年传教期间行为、言谈、所见、所闻的总结和论录。 因而对《圣训》的认识程度不一,理解不一,产生分歧。

  
  这期间的教法分歧只限于他们因未找到相应的经、训明文而所进行的自我创制等原因。

  
  圣门弟子时期的第二阶段,为伊斯兰教法体系开始构建的时期。 特别是个伍麦叶王朝时期,一些再传弟子分赴阿拉伯各国,如伊拉克的巴士拉、库法、埃及的开罗等地传教。 根据不同主张,产生了“意见派,,和“圣训派”。 这使伊斯兰教法深入发展并达到顶盛时期,从思想和人才上为以后的教法形成奠定了基础。

  
  全盛时期的教法
  

  这一时期,教法体系已逐步形成。为从公元八世纪初至十世纪中叶,为伊斯兰教法思想成熟达到全盛时期。 这个时期的特点:学派 起,著述云涌,除什叶派外,在逊尼派中出了四大教法学派及其它一些学派。

  

  这时期,除《古兰经》和《圣训》作为立法渊源之外,研究、创制教法律例的立法渊源逐渐多了起来。 该时期各法学家的立法指导思想是在不违背《古兰经》、《圣训》的前提下坚持自己的立法思想、以解决各类实际问题。 于是在伊斯兰法学领域出现了一个广泛的百家争鸣的局面。 《古兰经》、《圣训》、公议、模拟成了四大立法原则。 除此之外,各地法学家又提出了许多辅助性的立法原则。 如:1.圣门弟子主张; 2.麦地纳人的行为; 3.伊斯兰教法之前的规定; 4,惯例; 5.择善等。

  
  立法思想的多样化促进了百花齐放的教法学派的出现。 在逊尼派内部主要有两种倾向和四个法学派。 一种倾向是坚持凭借个人的见解并崇尚运用“择善”原则创制律例,以艾布‧哈尼法(697一767)为代表,后形成哈乃斐学派。另一种倾向是广泛使用麦地纳圣门弟子传述的圣训创制律例,在无相应的圣训条文和行为准则时才主张使用“模拟”和“公益”的原则,后形成马立克学派。

  
  而什叶派教法学派主要有:宰德派:实施教律主要以四大教法原理为基础。 十二伊玛目派:即以阿里及其下十二位以玛目为宗教领袖,他们执行教律是根据《古兰经》和《圣训》,不承认伊玛目阿里以外的公议和模拟。

  
  4. 创新改革时期的教法

  
  从十世纪中叶到近代,教法已比较完善,因此一直是因循和仿效前人之学说,但一些教法学者对前辈著作做了许多精辟的阐述和解释,从而使教法学在停滞发展中而有所前进。 进入现代社会,人们普遍关心伊斯兰教法如何适应现代社会,一些学者认为,提倡法学家应切实掌握教法原理为充分动用独立判断,力求使传统教法与现代发展情况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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