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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远阿专 缄默 译

革新——源自伊斯兰精神
革新教法原理学势在必行、阐明教法原理刻不容缓、用与时俱进的理论来对教法原理进行推演制定…… 这是2007年4月24至26日在开罗大学科学院系召开的“以伊斯兰观点看科学及其哲学的方法会议”上提出的倡议。
部分倡议提到应重新审视教法原理的分类,因为法学判例的推演是依靠它而完成的。该倡议是科学院系教律教授穆罕默德·杜苏根博士提出的。他强调说:“对教法原理学,必须来一次新的推演制定;尤其是,如今现行的教法原理学包含着许多枝节问题,它的存在并没有带来期望的益处。”
杜苏根认为:“所谓公议、类比和惯例是教法判例出台依靠的原理,这种说法是毫不正确的,因为三者同是教法判例得出的推演性问题。” 他解释说:“法学原理只有三项:《古兰经》、圣训和推演。”
他暗示说:“大学里教授的法学原理,其宗旨不应该是仅教授一门应试的课程,而是应该视其为铸造推演的理性才能的起点,学生因此将能成为维新的推演家,从而伊斯兰教律适应任何时空的事实将得以肯定。”
公议尚未实现
杜苏根认为,“如原理学家对公议所作的定义:‘公议就是伊斯兰稳麦的学者对某件事的本身一致认同’的公议,在伊斯兰稳麦的历史上并没有实现。因此,对于公议的含义,必须进行一次新的追源,以便给制定教法判例带来益处。”
他强调,“宗教须知事项与有争议的事之间,必须进行区分”,认为“只有在需要推演、存在争议的事情中,才能运用公议,”即,“公议应该向这样的方向发展:把有争议的问题交给不同专业的众学者,以便让推演成为是集体性的活动。”
他强调,教法原理学革新倡议提出的最主要原因是,“所有原理学方面的书籍几乎千篇一律。因此,‘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势在必行;同时,应该将宗旨学作为一门基本学科加入原理学中,以便让法学家知道教法判例背后的原因,知道一项教法判例没有宗旨是不会被推出的。”
必须将宗旨学作为伊斯兰法学判例推演的基础,就是提倡以成文法取缔伊斯兰教律,杜苏根对此表示否定。他强调,“倡导的是,对于现实应有一种法学,和基于实际的原理与宗旨的法规。教法原理学的革新,对人们的现实定产生实际作用。”
就这方面,世界穆斯林学者联盟秘书长穆罕默德·塞利姆·阿瓦博士对教法原理学革新的倡议表示支持,他强调说:“倡议并非是改变原理学,而是致力于革新此门学科。而革新即是破坏的说法是不对的,因为革新是所有学科都必须进行的事,目的是为了复兴先辈的学说。而旨在破坏已存在的原理的革新,是不被人们接受的。”
开罗科学院系伊斯兰教律教授艾赫迈德·优苏夫·苏莱曼则着重指出了:“教法原理学,自穆圣(愿主福安之)时代,就有许多准则和推演法规了。而第一个将此门学科记录成册的人是伊历二世纪伊玛目沙飞尔。”
他指出,教法原理学的记录是因为诸多因素,最主要的是,阿拉伯语知识受到了破坏,而精通阿拉伯语是有助于正确地推演教法判例的;再就是,过分地使用类比,从而导致部分类比的准则遭到破坏;还有人们需要一些规则纲要来权衡学者的话的强弱。
“伊玛目沙飞尔整理记载教法原理,是通过正确的方法的。但是学者们并没有遵循同样的方法,而是把其他的学科如教义学和逻辑学与教法原理学混淆,从而导致此门学科受到一定的破坏,在遵守此门学科上也带来一定的困难。因此,为了返璞归真,进行新的推演很有必要。”
被拒绝的观念
同一方面,伊玛目爱赫迈德大学信仰学教授苏莱曼·萨利哈·乌苏尼指出,法学家必须支持法学原理学的革新,但条件是革新不能为宗教西化打开大门,或为外来意识形态渗入该学科提供机会。
乌苏尼告诫人们注意, “有一种文化与信仰的侵略,那就是人们盲从西方观念,如提倡解读教律明文要多元,其目的就是将古兰明文尘封起来,或者说将其视为历史事物而剥去它的神圣性,废除对它的遵行。” “必须坚决反对用现实来注释这宝贵古兰遗产的倡议,因为其目的就是要逾越宗教中与现实不协调的事,从而摧毁整个教门。”
他解释说,教律明文多元解读的倡议的危害,就是“使教门易于不断的革新,以致宗教完全消除;将高贵的《古兰经》的神圣性从人们的心中取消,而将其视为一本普通的文学书籍,把古兰的解释权交给每个人,自己来读解古兰;将现实作为教律的仲裁。”
曼苏尔大学阿拉伯语系主任艾赫迈德·穆苏塔法·艾布·赫尔博士在评论中也如此强调,他说任何的学科都必须接受革新。教法原理学不接受革新的说法是没有教律依据的。伊斯兰,在教门事务方面是接受革新的,诚如穆圣(愿主福安之)说:“每一百年之初,安拉都为这个稳麦派遣一个来为他们革新教门的人。” 所以,包括教法原理学在内的所有学科进行革新,是理所当然的。
原则的没有分歧

拉图菲·班纳
伊斯兰在线网教律解答专栏主要负责人穆罕默德·阿卜杜·拉图菲·班纳认为,“古时法学问题很简单,生活也简单,解答问题无需费太大的劲,花太多的时间;而今时,出现了许多错综复杂的问题,在各学科之间缠绕交错,需要专业的教律答案。 ” —— 拉图菲向会议提交了一份题为“时代的新生事物的法学定理——据教律宗旨的实践研究”的报告。
班纳补充说:“鉴于我们这个时代的发展之快,法学家应该对新生事物阐明观点,而且因为这些是常常是错综复杂,令人费解的,所以,应该制定相应的定理,来规范法学家对新生事物做出教法判断时的步伐,以便通过这些定理来降低出错率,而对新生事物给出正确的法学判断。”
班纳指出,“这些定理是在制定法学家进行法学判断时奉行的方法中形成的。法学家奉行的这种方法,将不能分歧的原则与可以商榷、交换观点的可变事物进行了区分。”
但班纳同时强调说,“必须有一种精确明白的方法,其宗旨是:不能忽视了现实;了解新生事情的真相;对新生事情做出正确的法学变通;在发表贴切的法学观点前,不要急于求成;将稳麦(整个共同体)的法学与个人的法学区别开来。而这一切必须源自伊斯兰教律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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