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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伦理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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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伊斯兰文化新论》
文章编辑:马明良 添加时间:2003-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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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伦理文化的特点
由上可知,由于伊斯兰的一神论强调宇宙的统一性原理,由这种统一性原理出发,它在人与主、人与人、人与自然这三大对应关系中确立了一种不偏不倚,统一和谐的伦理规范,从而显示出与众不同的伦理文化特点。
在人与神的关系上,伊斯兰要求人们在牢固确立六大信条的基础上坚持五大功修,在所有领域都要体现人与主之间的主仆关系。判断事物的是非曲直时,不唯书、不唯上、不唯人,一切唯主命是从。确立真主统领宇宙万物,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威。以此来指导自己的道德实践。基督教也强调人与神的关系,但由于大多数基督徒最终都降低了宗教标准,溶化淹没在世俗洪流中,且由于教堂内有偶像崇拜的嫌疑(如十字架、圣母玛利亚及众天使的群像等),加之“三位一体”说,致使人神的关系日趋淡化,最终使宗教精神和宗教伦理几乎丧失殆尽,剩下的仅是一幅形式主义的外壳。佛教反对神的存在,也就无所谓人与神之间的关系。而且这辈子的人要负担上辈(前世)人的罪愆,把人捆绑在“‘轮回报应”的车轮上。儒家学说虽有对神的朦胧认识,但缺乏完整的信仰体系和功修体系,因此无法倡导人们对神(孔子称“天”)承担起应有的宗教责任。道教重视自然法则,因此在哲学上反映了无神论倾向。
在人与人的关系上,伊斯兰主张人人平等,不分肤色、语言、民族、种族,禁止人与人之间树立基于种族、地位和财富而起的壁垒。认为全人类都是真主的同一家庭成员,理应相亲相爱,和睦相处。此外,伊斯兰主张在个人与群体之间建立起一种均衡关系,既保证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又要他们承担起对社会应有的责任。基督教也提倡人类博爱主义,但是中世纪的大多数教会都屈从于罗马教皇的淫威,在同世俗政权和异教徒的同流合污中采取了迫害异教徒,反对科学的暴力主义政策,从而导致了对博爱主义的悖论。在个体与群体的关系上由于文艺复兴运动(包括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运动)对古希腊罗马文化结构中人文主义精神的肯定,逐步导致了该宗教向个人主义方向的倾斜。佛教以“慈悲”为中心的人道主义在本质上是出于利他主义(即拯救芸芸众生)的愿望,但在实践中由于“曲高和寡”,真正能达到这种境界的人微乎其微。于是少数人(如僧侣)同现实彻底决裂,而多数芸芸众生则与现实妥协。儒教在人与人的关系上以“仁”为核心、为宗旨,要求人与人之间讲仁爱,但同时又强调上下左右,尊卑贵贱的宗法传统,因此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仁爱陷于空泛、抽象,而难于实现。再说,儒教的传统义利观限制了人们正当的权利需求,历代统治者都以之作为要求人民只尽义务而不谈权利的精神工具,从而导致了个人与群体之间的失衡状态。提倡无为而治的道教既不承认仁义,也不承认利欲,认为两者都是“残生伤性”,因此在人与人的关系上采取了否定主义的回避政策,最后走向超经验的自然主义。
伊斯兰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提出接近自然而不崇拜自然,改造自然而不滥用自然的中庸之道。接近自然的目的是通过观察大自然的森罗万象,领悟大自然的奥秘所在,从而更好地把握宇宙的运动变化规律,坚定自己的信念;改造自然的目的是通过辛勤的劳动,合理的开发自然来创造幸福美好的人生。而基督教在强调神允许人类自由处理神所创造的万物的同时,忽略了自然给人类理性上带来的启迪作用以及改造自然所包含的精神价值实体。佛法的“依正不二”原理则主张人和自然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依存的。这和新儒学派程颍“仁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的学说有许多共同之处,但是原始的儒教只注重人伦建构而忽略人与自然的关系。一代鸿儒董仲舒认定:“能说鸟兽之类者,非圣人所欲也;圣人所欲说,在于说仁义而理之。”而道教文化则崇尚自然,以自然为理性。譬如老子的“道法自然”说便是一例。但是道教的自然主义哲学只是一种立足于经验事实上的思辨模式,在伦理观、人生观上导致了法自然、求超脱的人生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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