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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伊斯兰的经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文章来源:互联网络 文章编辑:admin 添加时间:2003-4-1

    在一般的认识中,经济与道德似乎是难以相提并论的两个话题,特别是在当前我国,既有“无商不奸”的古论,又有当今社会物欲冲击之下市场道德失序的现实。甚至,在学术界持这种观点的也不乏其人。因而,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学界围绕着经济是否讲道德,经济学是否讲道德有许多的争鸣。经济学家盛洪曾撰文指出经济学的最高原则是道德的。而樊纲教授发表了《“不道德”的经济学》,主张经济学不讲道德。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在 1997 年举办的学术年会的主题是“走向市场经济的制度结构:市场、政府和道德”,年会文集中集辑了不同观点的多篇著述。与此同时,不少西方论述经济与伦理的著述也被介绍进来。我以为,这种争鸣对我国日益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道德伦理的建设是大有裨益的。本文试就伊斯兰教的经济与道德作一论述,求教大方。道德与经济的矛盾,也就是义与利的问题,涉及到利己与利他的关系。在经济活动中利己的原始动机常常产生短斤缺两、坑蒙拐骗、违约失信等损人利己的行为。而道德则表现为利他的德,助人为乐,奉献牺牲等等。因而,人们倾向于将利己与利他对立起来看待,或许是二者遵循的原则是向悖的:经济是私立的、个体的事务,道德是公共的、关联他人的行为。伦理学家科斯洛夫斯基在其所著《资本主义伦理学》中坚持道德和经济的分立,以避免高贵的道德遭受庸俗的经济的污染。符合经济逻辑的势必违背伦理逻辑,二者的差别就象善与恶的对,不可调和,更无法一致。将利”排斥在“善”之外是伦理学家们的一贯主张。 

  问题在于“利”是否就是“恶”?“利己”是否必然“损人”?是否存在着互利的可能? 

  伊斯兰教认为,求利是人的本性之一,这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利益本身无所谓善、恶,它是中性的,关键是求利的手段以及获利之后的消费,或恶、或善,由求利而产生的恶都是人恶。 

  利己是经济活动的原始动机,给经济活动以动力,并使人类受益。因此,除非禁止经济活动,否则利己的行为总是在不断的发生着的。但是,事实上人类社会不可能停止经济活动,让社会停滞不前。唯一所要做的是以一种力量来制约利己的行为朝极端化发展,将其规范在“利己”而不“损人”,“利己”也“利他”的互利范围,减少交易冲突,保持经营秩序,这种力量就是道德,其基本要点是“诚实、守信、公平、正义、仁慈等。 

  讲道德并不是不言利,恰恰是为了更大的利益人类才有道德的需求。它要求为了社会的、整体的利益牺牲自己的、局部的一时利益,从而,形成一个良性的人人都受益的社会环境,每一个个体在这样的社会道德环境中既是利益的牺牲者,也是他人利益牺牲的获得者,是为了利益而牺牲利益。 

  事实上,人类在早期的社会活动中就已懂得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合作,共同生产劳动,而合作就必须克制膨胀的“利己”的欲望,否则,合作就无基础可言。随着经济的不断进步发展,社会的分工和利益的分配也在不断的变化,与之相适应的道德伦理也日趋丰富。除传统道德外,还出现了职业道德等现代社会的道德观念,呈现出道德多元化的现象。 

  道德之所以对人的行为,包括经济活动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是因为它有极强的自律和他律的特性。在在一个世俗的、较为封闭的社会环境里,道德发挥作用更多的是通过他人的监督而实现的,因而是他律的。因为,在较封闭的社会环境中,人际交往和社会关系范围有限,相对简单,道德监督变得容易。而在开放的、陌生的、流动交往范围广泛的社会环境中,短暂的、一次性交往的“匿名”因素,道德监督的他律作用会有所削弱,在这里,道德监督与约束离开了他所要求的社会条件,就变的较为困难。因此,比世俗的他律的道德监督更高的是宗教的自律的道德监督形式,宗教教义使信仰者相信无所不在的“主”洞悉一切,明察秋毫,一切损人利己等不端行为会受到 “主”的报应和惩罚,从而,使信仰者在内心里产生自我约束的道德力量,规范自己的行为。 

  伊斯兰教的伦理道德即属于这种自律性的道德,建立在对独一无二、崇高的主——安拉的信仰之上。在伊斯兰教丰富的道德规范中,对商业贸易、金融交易等经济活动有着明确的道德要求和原则的法律规定。 

  众所周知,伊斯兰教由先知穆罕默德(*)传播、复兴于阿拉伯半岛的古城麦加。与中国古代轻商、贬商所不同的是,阿拉伯人历来十分重视商业,城市居民大多以经营商业为生,麦加即是一座古老的商业城市。先知穆罕默德(*)本人青年时期曾一度替人经商,因诚实无欺而获“艾敏”(诚实者)的称。当阿拉伯人皈依伊斯兰教后,商人与商业依然得到重视,地位较高。这是因为伊斯兰教认为安拉是万物的创造与拥有者,而人类受托于安拉开发、管理、使用这些丰富的资源,是一个受托者、代理者。因此,穆斯林将财富的拥有视为是安拉的恩泽和慈悯,这一点不同于早期基督教教义中“有钱人进天堂比骆驼穿过针眼还难”的说法。 

  《古兰经》教诲曰:“安拉以你们为大地的代理者,并使你们中的一部分人超越另一部分人若干级,以便他考验你们如何享受他赏赐你们的恩泽。你的主确是惩罚神速的,他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6 章165 节)又教诲曰:“当礼拜结束后,你们应到各地去,寻求安拉的恩惠,你们应不断地记念安拉,以使你们成功”。(2 章10节) 

  正因为其时的阿拉伯人及以后的穆斯林商业贸易活动的活跃和普遍,商业行为和经营秩序的规范就显得极为迫切和重要,为此,《古兰经》对商业、金融等经济活动作出了基本的道德要求。 

  关于公平交易,《古兰经》教诲曰:“不幸啊!称量不公的人。当他们从别人称量进来的时候,他们称量的很充足。当他们量给别人或称给别人的时候,他们不称足不量足。难道他们不信自己将被复活。”(83 章 1-4)又曰:“当你们卖粮的时候,应当量足份量,你们应当使用公平的秤称货物,这是善事,其结果是最好的。”(28:77) 

  关于禁止欺诈,《古兰经》教诲曰:“你们不要借诈术而侵吞别人的财产,不要以别人的财产贿赂官吏,以便你们明知故犯地以罪行侵吞别人的一部分财产。”(2 :188) 

  关于禁止重利,《古兰经》教诲曰:“安拉准许买卖,而禁止重利。”(source?) 

  这些基本的商业道德观念,强调了市场交易中的公平和诚实,并被视为信仰的责任,是一种善行,具有了神圣的意义。当穆斯林商人按公平交易时,不仅从经济上获利,而且也是一次宗教道德的实践,实现了道德上的善。这就将一般的经济行为变成了一种道德实践,将公平交易这一经济原则上升为宗教伦理原则。这种公平在穆斯林社会中以内在和外在两种形式得以实现。外在的公平是通过社会监督的力量来实现的;内在的公平是社会成员出于对安拉的信仰而自我规范来实现的。外在的形式是他律的,内在的形式是自律的。外在的、他律的公平观通过内在的、自律的公平意识而在社会中发挥巨大的道德整合作用,公平成为一切经济活动和社会行为的道德尺度和价值取向。 

  由于穆斯林商人童叟无欺、同类异族无诈的诚实、公平的经济道德使得伊斯兰的商贸经济活动在千百年来始终保持着健康的品质,并在中世纪前后相当长的时代里出现了空前的繁荣景象,带动了世界的经济发展发展。巴格达在八世纪中叶成为当时穆斯林世界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连接着东西方。东部的陆上“丝绸之路”便利畅通,西部的海上贸易活跃频繁。穆斯林商人在地中海的经济活动达到了高峰,逐步取代了犹太商人和基督教商人的贸易垄断地位,东非海岸、斯堪的纳维亚半岛也留下了他们的足迹。这不仅带来了经济上的利益和繁荣,也同时使伊斯兰文化得以迅速和广泛的传播与发展,因为,通过穆斯林商人诚实、公平的经营品德,人们认识并接受了伊斯兰的信仰与价值观。 

  由此可鉴,道德对经济活动的约束不仅不会制约经济的发展,而且,只会规范经济活动的秩序,促使经济的良性发展。在伊斯兰道德杠杆的调节下,“利”与“义”会实现平衡。 

  与此相反,道德约束弱化的经济和经济活动,在利益的驱动下,短斤缺两、以次充好,坑蒙拐骗等罪恶经营会大量出现,从而破坏市场的经营秩序和商业信誉,阻碍经济的健康发展。像近些年出现的温州冒仿名牌的鞋业制假,中国商人和商业被逐出俄罗斯市场,音像市场的盗版等,不仅直接影响到中国的经济发展,损害了了中国的市场建设,还间接地给中国加入 WTO 的谈判带来不利影响。 

  然而,当我们肯定了道德,特别是伊斯兰道德对于经济约束的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任何道德,包括伊斯兰道德在内其规范化、秩序化都有一定的范围和限度。 

  也就是说,道德在何种关系中它的约束力是最强有力的?在什么情形下又是相对较弱的?除了道德约束之外,是否还有其它的手段,例如,法律。而道德与法律在对经济及一切社会事务和行为的约束中又各起怎样的作用? 

  无疑,道德的作用有其一定的范围和限度,一般的世俗道德在社会关系密切、熟悉的环境里其约束与监督作用较为有效,而宗教道德对确信该教的信仰者有作用,对不信仰该教的人则显苍白。随着社会的变化,公共领域的扩展,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传统道德的监督条件已有很大改变,对社会公共秩序的规范和整合能力有所削弱。尤其在现代社会,全球性道德退化、道德沦丧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与此同时,经济的全球化已呈不可逆转的趋势,仅依据道德来统一规范频密的经济活动和庞大的市场秩序相当困难和不足。为此,法律手段应予重视。因为,它同样具有约束与监督的作用,而且,其惩罚的威慑力以及高风险的违规代价有道德一时达不到的功效。 

  法律有助于促进多元兼容,将不同道德文化、不同经营目标的经济人纳入在它所制定的规则内有序地经营和合作。法律作为依据调节人们的行为,若违法就可能侵害到他人的权利,就可能破坏正常和稳定的社会关系,法律就能及时对违法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加以惩处。这就提高了坑蒙拐骗、损人利己行为的风险,迫使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不得不”将他人的合法利益与利己行为一并加以考虑,遵循法律所制定的市场游戏规则,否则,法律之剑就可能斩断利己之手,付出代价。因为,法律同样要体现公正,这与道德要求公平有着异曲同工之妙。但在现代和当代社会,道德因无法满足流动的、分化的、异质的个体之间的秩序需要,因而,在约束经济活动方面,在规范市场秩序能力方面,法律要强于道德。事实上,尽管伊斯兰教一再强调道德文化对经济和社会的整合作用,但却从未忽视法律的整肃功效。《古兰经》在督促穆斯林遵守经济及社会道德的同时,也制定了一些原则性的法律规章,以后的穆斯林法律学者根据这些原则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细则,被称为“伊斯兰商事法”。其中,对合同契约、重利盘剥、侵占财产、欺诈蒙骗等都有规定。 

  关于道德和法律孰重孰轻,学术界也有争鸣。其中,茅于轼先生所著《中国人的道德前景》一书就认为“道德比法律更重要”(第33页),“道德比法律重要十倍” (第273 页)。张静在其“经济:道德?不道德?”一文中则认为“道德弱于法律”。 

  伊斯兰认为,道德自律与法律约束不可偏废一方,那种认为道德是一切问题解决的方法过于理想化,而认为法律是解决一切问题的手段同样有夸大之嫌。道德与法律是包括经济在内的社会总体良性运作与发展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偏废任何一方,都只会带来畸形发展。因此,必须将二者结合起来。因为,自私利己、违法犯罪也是人的天性,不可能人人都是谦谦君子,生活在君子国中。对不道德行为通过法律惩处是必要的,这不仅无损于道德威望,而且有助于道德建设和道德社会的形成。因为,没有法律维护,道德约束略显苍白。同理,没有道德基础,法制社会也难以形成。因为,事实上法律并不是万能药,特别当法制建设尚未健全之际,权钱交易,种族歧视、等等导致的司法腐败,以及强权政治下制定的法律规则都会破坏司法的公正和法律的尊严。 

  即使在西方一些法律相对比较成熟的国家,例如国,由种族歧视、金钱效用所导致的执法不公现象也不少。前些年,轰动一时的辛普森杀妻一案,由于金钱作用而组成的“梦幻律师团”,帮助打赢了一场普通人必输无疑的官司。近几天,四位白人警察向一黑人青年狂扫四十一枪被判无罪。而由世界经济强国制定的世界贸易规则根本无视大多数贫穷国家及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经济霸权、经济殖民就是在强国制定的经济制度下产生的,向第三世界国家倾倒核废料,向热点地区兜售军火等等明显表现出 “无道德经济”。 

  因此,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道德万能过于理想化,是不恰当的;反过来,法律万能也是错误和危险的。道德好比一位循循善诱的教师,不断地施行教化,鼓励和激发人的善性,弘扬德;而法律好比一位严肃执法的警察,时时地到处巡视,监督并惩处人的恶行,张扬法制。道德与法律,一个起着扬善,一个起着抑恶的作用,谁也不可或缺。这不仅是人类经济与经济活动的需要,也是人性与人类社会整体、良性发展的双保险,一同监督、制约着人类经济与一切社会活动走向反人性、反社会的危险境地。 

  当道德沦丧时,道德建设就犹为重要和紧迫;当法制遭破坏时,法制建设就是当务之急。当道德与法律双双败坏时,道德与法律的共同建设是同等重要的。 

  当代伊斯兰学者和经济学家们结合当代社会及经济和社会的变化与发展,对传统经济、道德和法制理论与实践有许多新的阐释和补充,但都在肯定了遵循经济贸易法则的同时,也着重强调了伊斯兰教信仰、历史文化传统中道德规范对现代经济活动的指导作用。 

  值得重申的是,伊斯兰教公平交易的经济道德标准对穆斯林和非穆斯林是一视同仁的,也就是说不存在双重道德标准:对穆斯林同胞不可为的事情,对异教徒、异族人同样不可为。对穆斯林而言,不存在一个不受道德约束的经济领域。在公元七世纪,这种高尚的经济道德观其进步性是不言而喻的,在经济全球一体化趋势愈益加强的今天看来,这一道德标准也极具指导意义。 

  我国正在进一步加大改革开发的步伐,加入 WTO 只是时间问题,新千年前夕,中央又作出了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这无疑使中国的经济建设面临又一新的机遇与挑战。至此,加强伦理道德和法制的建设也是极为重要的,它可以使我国的改革开发大业得以有序进行和健康发展。我国各民族穆斯林应积极发扬伊斯兰教的优良传统,弘扬德、遵纪守法,在新世纪里,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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