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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的婚姻制度

文章来源:互联网络 文章编辑:admin 添加时间:2003-3-28

    伊斯兰教最为一般人所曲解的几项概念之一,就是婚姻的真正意义。 除了本章中已经叙述的那些重点之外,这里还有几项值得注意而且或许有用的说明。 婚姻在伊斯兰教而言,并不是由当事者双方所协议达成的一项交易行为,亦不是双方藉由物质条件的相互评比与允诺的一种世俗的契约行为。它是一桩庄严的、神圣的事, 因此若仅以肉体的或物质的乃至世俗的措辞术语来界定它的真义,那将是大错特错的。 构成婚姻的要素包括慈善宽恕的品德、精神品位的提升、社交行为的完、个性的稳定、平和与慈蔼。它是由安拉亲自见证并且为首要参予者的一项契约;它必须在奉安拉之尊名、对安拉的归顺与服从、以及遵照安拉的命令之后,始告完成。 它是安拉在古兰中所明白指示的,是衪的恩惠与无尽慈悯的一项表征。 参见(30章21节) 

  因此很显然的, 婚姻在伊斯兰教中,乃不仅系介于一男一女之间, 亦且系介于他们二人与安拉之间建立永久关系与持续和谐的一种手段。同时也很明显的是, 当两位穆斯林男女在协议一桩婚约之时,他们都已全心全意地要使它一直维持下去, 不论遭遇什么情况。 

  保证婚姻圆满的原则 

  为求确能达到此一理想起见, 伊斯兰教业已设定了若干项可保证婚姻尽可能圆满达到其目标的规则。兹举述其中最主要的几项如下: 

  (一) 婚姻之双方当事人以不涉及任何不道德或欺骗乃至剥削榨取之行为的方式,相互获致一番相当了解。 

  (二) 男子应特别注意的是,选择妻子时, 须以她的长久性价值作为取舍的依据,譬如对宗教的虔诚、品德的完、个性等等; 而不可着眼于她的财富、她家庭的威望、或光是肉体方面的吸引力。 

  (三) 至于女子,她有权去确定或证实一下, 这位来向她求婚的男士确是一位合适的对象、值得她去尊敬和慕、并且能够使她幸福。因此之故, 她自然可以拒绝一位经她发现确系未达她的标准或不适合她的男子的求婚,因为像这样的人, 若是答应嫁给他,则可能有碍于她履行作妻子的义务, 甚至有可能破坏她即将到来的婚姻。 

  (四) 女子有权依据自已的标准,并视对方男子的财力状况, 向他要求一份嫁妆。假使她并不注重这项权利而只接受对方一点点的表示甚至连一点点都不要,那也是可以的。 男子之所以要有这项义务,一则在使对方那位或许很贫困的女子感到安心,再则也是藉此让男子表示他已准备好并且也愿意以财物以及其它方式来承担这份责任。这同时也是一种象征性的表示, 一方面在说明这位女子从此可以安心无虞了,而另一方面亦在表示这位男子在进行这桩婚事的时候,在动机上没有要想从这里面获得任何财物的企图。这就等于是画出了一条清晰的界线, 告诉当事者双方,该对对方抱什么期望, 不该抱什么期望。 

  (五) 婚礼应在公开的场合并且在极欢乐的气氛中进行。双方都在自由意志下表示愿意, 乃是一项必要的条件,缺此, 则婚姻无效。 

  (六) 每一桩婚姻,为求合法, 必须有两名成年人在埸作为见证,并且必须有正式的证书登录。 

  (七) 赡养妻子的生活乃是丈夫的责任。妻子凭借着这份婚约就有资格享受这份权利。 假使她手头拥有任何财物,则不论是在婚前或是在婚后, 都是属于她自己的;做丈夫的不管怎么说都没有要求分得他妻子的任何财物之权利。这是在使婚姻始终能保持其高尚的目标, 而且免于跟任何卑劣可鄙的意图有所纠缠。 

  婚姻是一桩极其神圣的契约 

  从上述的几点即可看出, 伊斯兰教对于一种幸福婚姻生活的建立,以及对于夫妇之间继续保持和谐与长期处于安宁之基础的奠定,已提出了各种可行的保证。 但是因有鉴于人类日常的行为往往会有改变而且有时还无法事先预料,于是伊斯兰教乃以一种实际的态度来看生活, 并对所有各种无可预期的情况与事件给予相当程度的宽容余地。诚如前述, 婚姻一事,是具有其务必达到的正当而且高尚之目标的。 伊斯兰教既不接受亦不承认任何无实质与无效果的婚姻。不得有所谓「名义上的」或「无助益的」婚姻。要有婚姻就必须是成功的婚姻, 否则就等于没有。婚姻乃是一桩极其神圣的契约, 因此不得徒具形式,亦不能毫无效果。 于是,假使它未能适切地迈向它应有的目标或发挥它正常的功能,则当事者双方都可保有以离婚之途来结束这项契约的权利。这乃是因为, 事实上已无任何的理由去继续保持这份徒具名义而且毫无价值的契约,同时也是为着把人从那种无法受到尊重的誓约之束缚中拯救出来。 

  离婚是所有合法事情中最可恶的一件事 

  假使说, 在上述诸项规则的基础上,并且在上述那些预防措施的管制下建立起来的一桩伊斯兰教的婚姻,竟不能发挥其正常的功能, 则其间必有若干相当严重而且无法以调解方式克服的障碍存在。在遇到这种情况时, 离婚是一条可行之道。然而, 这却是最后的一条迫不得已的途径,因为据穆圣说, 安拉认为这乃是所有合法的事情当中最可恶的一件。不过在采行这最后的一项可称是绝望的步骤之前,仍必须依下述顺序作一番努力: 

  (一) 当事者双方必须先设法将他俩之间的争吵平息下来,并尽一切可行之努力, 解决存在于二人之间的难题。 

  (二) 假使这项努力遭致失败,则必须从夫妻双方的亲属当中各委请一名(一共是两名)作为仲裁者,来设法平息他俩的争端, 并调解二人之间所存有的歧见。 

  (三) 假使这项努力亦告失败,那就可以诉诸离婚。 

  伊斯兰教的法律要求, 在此种困难的情况之下采行离婚一途之时,应由当事者双方都同意才成; 同时也给予男女双方相同的要求离婚的权利。它并未将这项权利只赋予男方, 或是只赋予女方,无论是夫或妻的任何一方都可施用这项权利。 假使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因感到不安全或不幸福而提出离婚要求时,对方却蛮横专断地一口拒绝, 而事实上又经发现这项离婚的要求确属正当合理之时,法庭当局必须介入, 并且协助那受冤屈的一方达成其离婚的愿望。注意让当事者双方都能保有其一切应有的权利,并使伤害的程度减至最低, 乃是执法的官员们应尽的职责。 

  在离了婚之后, 接着还有一段等待的期间 —— 通常是自三个月至十二个月不等 —— 在这期间,这名离了婚的妇人仍必须由他的前夫完全供养她生活的所需。而她呢, 在这段期限届满之前,不得跟另外的任何男子结婚。 这段等待的时间,可说是让他们二人以更严肃的态度重新考虑并且仔细地对这件离异之事加以反省的又一个机会。假使在这段日子里, 他俩又想重归于好,那自然是可以的, 事实上,伊斯兰教的这项律法就是在鼓励他们重新团聚的,因为以这种方式造成的离异, 往往都有助于他们彼此更了解对方。当这段等待的期间届满之后, 这名离婚妇人就可自由地与另一位男子结婚。而从此之后, 他们二人相互之间谁也不对谁负有任何的义务和责任了。 

  假使这位已离婚的妇人果真与她的前夫重归于好而且再行团聚,则他俩这次的婚姻仍还是跟首度初婚时一样的清新。而假使这回他俩之间的关系并未见改善, 那他们还是可以诉诸同样的解决方式,再度离婚。 在这第二次的离婚之后,如果他俩又想再行团聚, 那么就再结第三次婚依然是可以的, 而这第三度的婚姻仍无法维持时, 就只有最后的一次离婚的机会了。 

  伊斯兰教义之准许那第一次的离婚行为, 乃是基于它所宣称的一项主张,即它无法容忍那种伤害性超过离婚的、不幸福、冷漠而且了无生趣的婚姻。至于再另外给两次结婚又离婚的机会, 则是着跟于尽可能再给当事者双方多一些重获团聚的选择机会,俾使这桩婚姻仍能继续有效并且有意义。 在这方面,伊斯兰教有着解决各种问题、应付各种情况的准备。它并没有以允许离婚之作法而使得婚姻受到威胁与危害。相反的, 它正就是在借着这项措施来确保婚姻关系的好,因为那有错谬的一方会了解到, 那受冤屈的一方能够藉离婚之途径使自己摆脱这份不公正而且有伤害的婚姻关系。当事者双方在确切了解到这桩婚姻只要他俩各尽职份、并使之顺当就具有其束缚力之后,他俩自然就会尽自己一切的努力去履行各自在婚姻上的职责,而且也会尽力防止与避免任何足以影响婚姻之持续的情事发生,这就使得男女双方都会在婚前审慎地选择未来的伴偶,并在婚后细心地对待对方。 

  以庄严、正当的方式宣告分离 

  当伊斯兰教主张离婚一事需经当事者双方同意甚或需由法庭当局代表受冤屈之一方介入始得有效时,它始终都坚定地保持着要卫护道德与人性尊严的立场。它绝不强迫任何一个人去忍受一名不忠不信的婚配对方所加之于他(她)的不公正以及伤害。它亦不驱策人们走向不道德以及粗鄙下流的路上。它告诉他们说:你们要就合法而且快快乐乐地生活在一起,否则就以一种庄严而且正当的方式宣告分离。 伊斯兰教在这方面不论就道德上以及就人性上来说,都极值得注意的, 就是它不强迫任何一个人只是为了能够离婚而降低自己的人格尊严与道德品位。对于一位穆斯林而言, 实无于获得离婚之前的若干年、月就开始与他(她)的配偶「分居」的必要。「分居」有可能而且往往必会造成不道德与不正当的行为。在这种「分居」的情况下, 一个人既不能享受到婚姻的权利,又无法去克尽婚姻的义务。 他或她虽然是正式的结了婚,但事实上他(她)究竟享受到多少婚姻生活呢?固然说起来他还是受着婚姻紧紧的束缚, 可是他实际行动上的松散随便,却是没有任何限制能予以影响的。 他这时固然既不能离婚又不能再婚,但事实上究竟有没有足以限制他在婚姻以外的性关系的法律呢?他可以在既无拘束又无限制的情况下跟他所喜欢的人同居。诸如此类的故事可以说每天都在发生, 自无需加以细述。像这种情况的「分居」固然可以帮助一个人终于达到离婚的目的,可是就道德以及社会来说, 对它要付出多么高的代价啊!这种事情是伊斯兰教绝不能接受或认可的, 因为它会破坏伊斯兰教所珍的整个道德体系。 

  在对通奸一事以及对有些社会制度将其视为赞同离婚的一项基本因素作过一番考量之后,我们只能这样说: 一个人若想达到离婚的目的,就得先去与人通奸或至少要假装有过通奸的行为,这该是多么眨抑人性尊严、危害道德人格的事呀。伊斯兰教对于通奸一事之观点, 前面已经说过。然而, 实际上发生得最多的情况却是这样的:有些人虽然真有通奸的行为或是假装与人通奸,却并不想离婚; 但另一些人却是为了要达到离婚的目的,而尽管并不想与人通奸可是基于这项规定而做出了与人通奸或是假装与人通奸的事。请问这是人类的关系当中多么反乎常理而且不光彩的做法啊! 

  这就是伊斯兰教对此一问题所持的立场。 假使最后实在非要离婚不可,那也必须在保有相当程度之尊严与应有之敬意的情况下达成之。当伊斯兰教被用之于婚姻生活时, 那就不会有以「分居」或「通奸」为离婚之基本条件的余地了。也将不会有那种说离就离的「好来坞」式离婚的情况发生。任何涉及人性问题的制度都必须讲求实际可行与适度不逾,都要有为应乎各种情况之需而保留余地的准备。否则, 它将是一种自我毁灭而且没有根据的制度,伊斯兰教的制度绝不是那样的。 

  婚姻基于信仰与道德 

  最后还要对这项问题作个结论。 在几乎每一个社会和每一种宗教中,都有其各种不同的结束或终止婚姻的方式。 在工业化的社会中,离婚率正在不断的提高, 而且有关离婚的法律也日益开放、放松。然而, 离婚一事在伊斯兰教中,却仍然是一项颇具道德方面意味与考量的行为。婚配的双方都经安拉命令要仁慈、要忍耐, 并且亦经提醒不可对那由安拉所安排在对方心中的善良与德表示不喜欢。举凡心存善意而且愿意生活在一起的夫妻, 必能获得安拉的相助。但是假使他们非藉离婚之途而分手不可时, 他们须在没有要伤害对方之意图的情况下行之。假使他俩以相当得体、有风度、而且坦率无欺的态度彼此分了手,安拉保证他们得到祂所赏赐的丰厚恩惠。 整个婚姻的主要内容,从开始到终结, 全都集中于并且朝向着对安拉的归信。古兰经中那些论及离婚的章节并非全是一板一眼的法律条文,而多半都是以道德方面的规劝为起始和结束。 双方在道德方面的承诺往往可延伸至离婚之日以后很长一段时间。这整个的问题确已完全融入一种高度道德的体系之中,因而致使离婚一事, 大体说来,已被视为一项属于有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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